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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朱xxx与王xxxxx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xxxx与王xxxxx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王xxxx经营管理理发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王xxxx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王xxxx所有。
三、同居期间王xxxx从新兰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春园西路20号门面房两处,租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享有。
四、朱xxx同意向王xxxx支付现金3万元,其中2万已于2008年6月17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万元,现已支付。
五、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六、儿子小朱生于2004年1月17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朱xxx抚养,王x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朱xxx独自承担。王xxx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朱xxxx不得借故阻挠。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什么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性关系,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解除。而无配偶双方的同居关系,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对。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适用相关处理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配偶一方的利益。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同居关系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与异性的两性关系,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恋构成的同居关系;
(2)时间上持续的共同生活,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持续时间多久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按照通常理解和司法实践,一般为3个月以上;
(3)状态上稳定,即只与特定的异性长期共同生活;
(4)需要共同居住生活,即有共同的住所,且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和意思。长期通奸的不能算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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