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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胜诉判决----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3190000元债权债务纠纷)-一审胜诉代理词

来源:蒋艳超  更新时间:2017-03-19 18:53  浏览量:578


民间借款纠纷一审

代理词

审判员: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所受原告朱某某的委托、指派蒋艳超律师担任朱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民间借款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在此之前,为彻底弄清案情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多次听取了原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X年X月1日,原告朱某某借款给被告欧阳某某319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生猪饲养,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定于2013年8月底全部归还。因此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告欧阳某某的借款由被告李某提供了连带保证的担保。

201X年X月1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的借款借条中,在此借款中提供担保责任的是被告李某,并且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认为原告起诉的债权应该由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三、二位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归还本金和按月支付利息。现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利息和返还该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还原告的借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欧阳某某从借款之日起至今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还原告的借款义务。并且被告李某没有履行担保还款的责任。二位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二位被告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四、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蒋艳超 律师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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